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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建设单位的温馨告知函
发布日期: 2014-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致建设单位的温馨告知函

  您好!近年来,我市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由于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工程,处于整个项目建设的早期阶段,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一旦错过或办理不及时将给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提高服务效率,使建设单位提前了解对人防工程相关政策法规及审批程序,避免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耽误整个项目建设进程的情况发生,我办就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及政策法规提前告知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修建标准见附件)

  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人防工程(含易地建设)在设计前,建设单位需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图(原件及复印件);2、建设项目的明细表格;3、建设人防工程申请报告。(以上资料均上报电子文件)

  三、人防办工程科依据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该项目应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平战时用途等事项,并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按照人防办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要求,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人防办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图纸设计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规划设计通知书》要求的规模、等级和功能,合格确认后,由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由建设单位送人防专业审图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六、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审图意见和人防工程留存档案资料到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同时确定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监理。人防办工程科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七、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修建,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附件: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包括10层)至16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桩基指承台顶面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6层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四)开发利用地下商场、车库、仓库、过街道、娱乐场所等地下空间,应按照不低于6B级人民防空的要求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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